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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人:实习科】 【发布时间:2014-10-06】 【点击量:

铜陵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学生校外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开展校外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切实保护实习实训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实习实训,是指我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实训是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原则上由学校招生就业科和实习科统一安排。
   第 各部负责校外实习实训计划的上报、任务的制定、学生的组织、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实习实训考核以及落实校企合作协议的实施和实习实训学生的管理。
   第五条 一、二年级的学生要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教学实习实训,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企业进行教学实习实训。三年级学生必须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学生坚持自己选择实习单位,须经学校批准备案,并与学校签订如在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事故,无须学校负责的有关声明或协议书。
   第六条 招生就业科和实习科安排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原则上选择资质齐全、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信誉好、专业相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单位,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实习实训目标、方式、时间安排、岗位、学生的食宿、补助以及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必要的实习实训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实训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实训;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训;不得安排学生每天实习实训超过8小时。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补助由学校与实习实训单位统一核算,学校按标准发放给学生本人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 招生就业科和实习科要建立学生实习实训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进行检查、考核与评定。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实训管理档案,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实训前,学校和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应当签订安全文明实习实训承诺书和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要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要定期通报、交流学生实习实训情况。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科和实习科要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的实习实训责任风险。
   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学年度对各专业部学生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对积极开展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部门及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