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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中小学教代会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5-11-02       信息来源:        发布人:左莉华       阅读次数:

国教育工会铜陵市委员会文件

铜教工〔2015〕3号

 
 
铜陵市教育工会关于印发《铜陵市中小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各校,机关工会:
现将《铜陵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案》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工件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教育工会
                        2015年5月22日
 
 
 
 
 
铜陵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享有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安徽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教育方针,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
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
指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教代会
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
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分流、安置方案,岗位设置、职称评聘、绩效工资、考核奖惩、师
德建设等方案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和集体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推荐各级劳动模范
及各类先进个人人选等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学校中层及其以上干部每学年应向教代会
述职。教代会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次、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
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
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
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处室(部门)、村小(教学点)等划分选区,由工会组织选区教职工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代表人数不少于30名;101至199人的,
代表比例不得低于30℅。2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20℅至25℅。
教代会代表应当以教师为主体,直接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校领导干部人员(含中层干部)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女性、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布。选出
的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所在组的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
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对选区的教职工负责,接受选区教职工的监督,选区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选区的代表。代表调离、退休、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因
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不负责任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的,由原选区单位向学校工会或大会主席团提出撤换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区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
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
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有关重大决策的审
议、讨论的权利;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
求,对学校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
(四)提出提案,对教代会决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以及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
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
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在校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
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代会工作实施方案、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含80人)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校,应当建立
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
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3年或者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
进行换届选举。有条件的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
议应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学校改制或撤并后,应在半年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届中会议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组织筹备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有关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筹备机构可设会务组、秘书组、宣传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等。
筹备主要工作:制定会议方案和经费预算,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提出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组)建议人选,组织选举代表并进行培训,收集教职工意见和代表提案,起草民
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和教代会相关报告等。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应当从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学校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其中教师代表应占1/2以上。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意见;研究确定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
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其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提案工作、考核奖惩、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专门委员会(组),各专门委员会(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
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组)主要工作是:围绕教代会确定的中心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和重大问题的讨论、修改与制订;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出与所在委员会(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研报告;根据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讨论表决事项的相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代表团(组)长组织教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召开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学校工会主持,全体教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
表决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执行主席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方案和名
单;
(六)通过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持人应向大会报告教代会代表出席情况,出席的代表人数达
到规定的人数方可开会。
正式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方案、财务收
支情况等报告及其相关说明;
(二)听取工会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和各专门委员
会(组)工作报告(可为书面报告);
(三)听取上一次教代会确定的提案的办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以及上一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上一次教代会闭会以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大会做出说明,并
提请大会确认;
(五)组织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讨论审议大会报告和议案,并对提请大会通过的方案、决议、决定草案等
进行酝酿;
(六)各代表团(组)的团(组)长应将代表讨论和审议的意见与建议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会议进行报告;主席团应依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并向大会
做出说明;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
表决结果;
(八)按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选举和表决通过决议、重大事项时,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达到全体
教代会代表1/2以上同意票方为当选(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教代会表决形成的决议、决定,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学校对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应与代表及时交换意见,修改后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复议并重新表决,重新表决通过的应当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事项、
执行建议、大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召开大会进行分项投票表决;宣布
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5天,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闭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召开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上一级工会应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监督和检查本规程实施情况,支持学校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两会的届期可以相同,代表可以同时选举、同时产生、任期相同、职责兼任;主席团及其职责可以合一,两会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组)可以合设。如遇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换届,组成人选应报上级工会同意,民
主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提  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由教代会代表或代表团(组)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
见和深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提案可以在教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学校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在会前7天,向全体教代会代表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并告知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度建设、教育教学、师生安全、收入分配、生活福利、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第三十三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可由一名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提案格式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和具体的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立案和处理反馈工作。
(一)收集整理: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审查立案:对提案逐件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符合立案原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及时退回提案人并说明原因,提案人可修改后再重新提出并接受审查。
(三)处理反馈:对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提出具体承办部门和答复办理时间的建议后送交学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专题会议,明确提案承办部门。如需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学校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依据提案交办专题会议意见,下发提案办理书面通知书,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转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积极办理,做到条条有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接到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及时向学校和承办部门反馈,提出重新办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提案办理情况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专题报告。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人及承办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三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
规定行使职权,支持学校行政依法治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工作时间,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办理教代会提案,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和评议,支持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建立与学校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提出会议方案和议题;组织选举或增补教代会代表;提出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做好会议的宣传和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组织代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改革方案、学校重大事项、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决策、监督和反馈;组织代表对学校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及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与学校进行沟通,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或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铜陵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抄送:
铜陵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05月22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