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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4-13       信息来源:        发布人:左莉华       阅读次数:

    根据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
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教职工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及考核办法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比例计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教职工全年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1、各科室、各专业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教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罚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教职工借请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的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教职工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因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修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伤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3、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待遇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学校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婚、产假、丧假待遇
    1、婚产假;提倡晚婚、晚育。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方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尚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含法定婚假3天);符合晚育年龄的产妇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妊娠五个月的女教职工学校不再安排晚自习。妊娠七个月的女教职工学校酌情调整工作。凡属我校在职在岗(含人事代理)教职工的子女结婚时,可享受公休假一天。
    2、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及路程假,视同出勤,但途中车船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教职工享受符合上述规定的婚产假、丧假及国家法定假均视同出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常规假待遇
    1、法定假;按国家规定休假。
    2、寒暑假;学校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不再享受探亲假,也不实行年休假制度。非寒暑假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3、学校各种会议、活动、晨会请假;根据缺勤次数按学校有关规定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福利待遇
    1.本校在职教职工初婚,学校赠送贺礼一份。
    2.本校教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及子女去世,学校给予一次性补助。
    3.遗属补助,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4.本校教职工在一年中生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凭住院证明材料,由学校医务室审核后,经校长室批准,给予一次住院补助。长期病假的,由本人申请,经校长室批准,每年可给予一次医疗补助。
    5.离退休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上老年大学的,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在职女教职工生育子女,学校予以一次性补助。关于生育保险,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在职(含退休)教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
    8.在职教职工退休当月,学校赠送纪念品一份。
                      
 
 
                                         铜陵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二○一五年元月三十一日